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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公布定点民营医药机构价格监测阈值的通知
其他
11371500MB2871248Y/2025-45934604
聊医保发〔2025〕34号
2025-10-23
2025-10-23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
有效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定点民营医药机构价格监测阈值的通知

聊医保发〔2025〕34 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开发区社保中心:

为持续推进医药价格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定点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比较更好惠及参保群众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2号)、《关于公布定点民营医药机构价格监测阈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测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41号)要求,现就定点民营医药机构价格监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定量价比较指数监测值

定点药店和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是指定点药店和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所有医保药品价格与平台挂网价格的比较值根据销售量加权计算所得的平均值(以下统称“量价比较指数”)。根据省局通知要求,2025年度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监测值为1.5,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量价比较指数监测值为1,作为本年度的整体价格监测预警线。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应持续将量价比较指数保持在省确立的年度量价比较指数监测值范围内。

二、设定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价格监测预警阈值

设定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测预警规则(详见附件)的监测阈值,并进行分级预警,0<规则计算值≤30%设为黄色预警,规则计算值>30%设为红色预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开发区社保中心要高度重视定点民营医药机构价格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价格招采、医保中心、医保稽核机构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价格监测管理工作。价格招采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定点民营医药机构量价比较指数相关工作;医保稽核机构及医保中心负责做好监测分析、提醒督促及协议处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及时反馈情况。上述监测预警阈值已嵌入全省医保医药价格监测子系统,医保稽核机构要及时登录系统查看,并将触发预警的情况反馈定点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要运用医保医药价格监测子系统,重点关注触发监测预警的定点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及时提醒督促相关医药机构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对于经提醒督促后仍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依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加强协议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协议管理,对有关定点民营医药机构开展约谈,对经过约谈提醒仍拒绝价格调整或调整后仍未符合要求的,要根据协议约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定期报送情况。自今年11月开始,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开发区社保中心要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预警处置等工作情况,工作中遇有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附件:山东省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价格监测预警规则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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