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11371500MB2871248Y/2019-4412455
2019-12-10 10:44:10
市医保局

《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

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号)等文件要求,2019年11月9日,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提出,“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完善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妥善解决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的补偿问题。”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2019年底前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2019年1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19〕189号),规定2019年12月10日起,全面取消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

医保局紧密结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要求,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组织起草了《通知》。

二、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后如何对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补偿?

全部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途径予以解决。财政部门根据医用耗材取消加成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疗机构收支运行情况,以及相关绩效指标的考核结果,按照综合预算原则,落实好公立医疗机构财政投入政策,对改革后合理收入下降较大的机构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三、本次调整了哪些医疗服务价格?

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降低部分大型设备检查、检验价格,提高综合、病理、治疗、介入、手术、中医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并公布了具体价格表。

四、如何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衔接、财政补助、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加强部门监管等措施配套联动。一是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规定支付。二是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平稳有序推进改革。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好相关补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及时提醒告诫。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目录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