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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时间:2019-12-27 17: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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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负担,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聊城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明确了四项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了保障对象。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

二是明确保障了用药范围。对“两病”患者门诊治疗降血压和降血糖的药物,按国家新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和我省过渡保留品种,优先选用目录内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

三是明确了保障水平。以二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依托,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按照50%比例支付。

四是做好了政策衔接。已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参保居民,继续执行现行门诊慢性病政策,不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

二、完善了支付标准

一是起付线和支付限额。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对高血压支付限额为300元,对糖尿病支付限额为400元,同时对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500元。

二是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负10%。“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重复纳入普通门诊待遇保障范围。

三、规范了经办服务管理。

“两病”门诊保障实行定患者、定医疗机构、定保障范围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包括具体申报程序、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等可按现行的慢性病门诊管理经办流程执行。

四、保障药品供应和使用。要求各关部门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探索发挥互联网+医保的作用,积极探索第三方配送机制,利用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商、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通过慢性病连续处方(外配 处方)调剂方式,实现药品直接配送,方便“两病”患者用药。

五、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实行定量开药。“两病”一次处方一般控制在15天内,对病情相对稳定的患者,一次处方量可以延长至1-3个月,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原则上在一次处方药量使用完毕之前不能重复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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