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度假区社保中心,市局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和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山东省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9号)要求,对《聊城市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关于调整<聊城市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聊医保发〔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聊城市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
聊城市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 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 据 |
备 注 | |
1 | 拟订全市医 疗保障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 全医疗保障 基金安全防 控机制,建 立健全医疗 保障信用评 价体系和信 息披露制 度。监督管 理纳入医保 支付范围的 医疗服务行 为和医疗费 用,规范医 保经办业 务,依法查 处医疗保障 领域违法违 规行为。 |
对医疗 保险经 办机构 以及医 疗机 构、药 品经营 单位等 医疗保 险服务 机构以 欺诈、 伪造证 明材料 或者其 他手段 骗取医 疗保障 基金支 出的处 罚 |
3700000 236009 | 行 政 处 罚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 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 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 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 资格。 2.【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 年 12 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 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 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 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 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 | 市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市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 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 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 督。 | 1.【法律】《社会 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 九十三条: 国家 工作人员在社会 保险管理、监督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 分。 2.【法律】《监察 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 责情形。 3.【行政法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 务院令第 735 号) 第四十七条:医疗 保障等行政部门 工作人员在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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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 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 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 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 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 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 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 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 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 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 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 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 照本条规定处理。 |
县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县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 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
2 | 拟订全市医 疗保障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 全医疗保障 基金安全防 控机制,建 立健全医疗 保障信用评 | 对以欺 诈、伪 造证明 材料或 者其他 手段骗 取医疗 保险、 生育保 险待遇的处罚 |
3700000 236010 | 行 政 处 罚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 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 2.【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 年 12 月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 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
市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市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 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 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 督。 | 1.【法律】《社会 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 九十三条: 国家 工作人员在社会 保险管理、监督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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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体系和信 息披露制 度。监督管 理纳入医保 支付范围的 医疗服务行 为和医疗费 用,规范医 保经办业 务,依法查 处医疗保障 领域违法违 规行为。 | 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 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3 个月至 12 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 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 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个人以骗取医 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 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 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 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 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 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 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县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 2.【法律】《监察 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 责情形。 3.【行政法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 务院令第 735 号) 第四十七条:医疗 保障等行政部门 工作人员在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监 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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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订全市医 疗保障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 全医疗保障 基金安全防 控机制,建 立健全医疗 保障信用评 价体系和信 息披露制 度。监督管 理纳入医保 支付范围的 医疗服务行 为和医疗费 用,规范医 保经办业 务,依法查 处医疗保障 领域违法违 规行为。 |
对隐 匿、转 移、侵 占、挪 用医疗 保障基 金或者 违规投 资运营 的处罚 |
3700000 236011 | 行 政 处 罚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市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市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 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 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法律】《社会 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 九十三条: 国家 工作人员在社会 保险管理、监督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 分。 2.【法律】《监察 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 责情形。 3.【行政法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 务院令第 735 号) 第四十七条:医疗 保障等行政部门 工作人员在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监 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
县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县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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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订全市医 疗保障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 全医疗保障 基金安全防 控机制,建 立健全医疗 保障信用评 价体系和信 息披露制 度。监督管 理纳入医保 支付范围的 医疗服务行 为和医疗费 用,规范医 保经办业 务,依法查 处医疗保障 领域违法违 规行为。 |
对用人 单位不 办理医 疗保险 和生育 保险登 记的处 罚 |
3700000 236012 | 行 政 处 罚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市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 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 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法律】《社会 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 九十三条: 国家 工作人员在社会 保险管理、监督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 分。 2.【法律】《监察 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 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县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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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订全市药 品、医用耗 材的集中采 购、配送以 及结算管理 政策并监督 实施,指导 集中采购平 台建设,依 法查处医疗 保障领域违 法违规行 为。 |
对参加 药品采 购投标 的投标 人违法 行为的 处罚 |
3700000 236017 | 行 政 处 罚 |
1.【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 年 12 月通过)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 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价, 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 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 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 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市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市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 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 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法律】《基本 医疗卫生与健康 促进法》(2019 年 12 月通过)第 九十八条:违反本 法规定,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滥 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 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 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县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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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医疗救 助,承办中 央和省财政 相关补助资 金的分配和 监管工作, 负责监督检 查各地医疗 救助政策和 救助资金的 落实,依法 查处医疗保 障领域违法 违规行为。 |
对采取 虚报、 隐瞒、 伪造等 手段, 骗取医 疗救助 基金的 处罚 |
3700000 236018 | 行 政 处 罚 |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根据 2019 年 3 月国务院令 第 709 号修订)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 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 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 者物资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 年 9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9 号,根据 2021 年 2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40 号修订)第八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或者服务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规定处理。 | 市 | 无 | 直接实施责任: 无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 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 督。 | 1.【法律】《监察法》 (2018 年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2.【行政法规】《社 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5 月国务院 令第649 号,根据 2019 年3 月国务院令 第709 号修订)第六 十六条:违反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一)对符合申 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 予受理的;(二)对 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 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 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 批准的;(四)泄露 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 个人信息,造成后果 的;(五)丢失、篡 改接受社会救助款 物、服务记录等数据 的;(六)不按照规 定发放社会救助资 金、物资或者提供相 关服务的;(七)在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 程中有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行为的。 | |
县 |
负责对 本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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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医 疗保障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 全医疗保障 基金安全防 控机制,建 立健全医疗 保障信用评 价体系和信 息披露制 度。监督管 理纳入医保 支付范围的 医疗服务行 为和医疗费 用,规范医 保经办业 务,依法查 处医疗保障 领域违法违 规行为。 |
对定点 医药机 构分解 住院、 挂床住 院等医 保基金 使用一 般违法 行为的 处罚 |
3700000 236019 | 行 政 处 罚 |
1.【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 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 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6 个月 以上 1 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 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 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 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 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 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 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市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市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 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 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法律】《社会 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 九十三条: 国家 工作人员在社会 保险管理、监督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 分。 2.【法律】《监察 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 责情形。 3.【行政法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 务院令第 735 号) 第四十七条:医疗 保障等行政部门 工作人员在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监 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
县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县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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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医 疗保障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 全医疗保障 基金安全防 控机制,建 立健全医疗 保障信用评 价体系和信 息披露制 度。监督管 理纳入医保 支付范围的 医疗服务行 为和医疗费 用,规范医 保经办业 务,依法查 处医疗保障 领域违法违 规行为。 |
对定点 医药机 构违反 内部管 理规定 以及未 按规定 向医疗 保障部 门传送 数据、 信息或 者不配 合监督 检查等 行为的 处罚 |
3700000 236020 | 行 政 处 罚 |
1.【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 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 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 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 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 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 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 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 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 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 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 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市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市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 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 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法律】《社会 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 九十三条: 国家 工作人员在社会 保险管理、监督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 分。 2.【法律】《监察 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 责情形。 3.【行政法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 务院令第 735 号) 第四十七条:医疗 保障等行政部门 工作人员在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监 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
县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县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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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 (行政强制)
序 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 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 据 |
备注 | |
1 |
拟订全市医疗保 障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医疗保 障基金安全防控 机制,建立健全医 疗保障信用评价 体系和信息披露 制度。监督管理纳 入医保支付范围 的医疗服务行为 和医疗费用,规范 医保经办业务,依 法查处医疗保障 领域违法违规行 为。 |
对可 能被 转移、 隐匿 或者 灭失 的医 疗保 障基 金相 关资 料进 行封 存 |
3700000 336004 | 行 政 强 制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 正)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 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 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 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 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 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 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 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 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 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 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条例》(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 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 |
市 |
按照属地监管原 则,负责本系统 跨区域、重大事 项检查相关的行 政强制及对隐 匿、转移、侵占、 挪用医疗保障基 金等违法行为检 查相关的行政强 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通知、告知、决 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 进行指导监督。 | 1.【法律】《社会 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 九十三条: 国家 工作人员在社会 保险管理、监督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 分。 2.【法律】《监察 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 责情形。 3.【行政法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 务院令第 735 号) 第四十七条:医疗 |
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 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 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 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 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 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县 |
按照属地监管原 则,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对隐匿、 转移、侵占、挪 用医疗保障基金 等违法行为检查 相关的行政强 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通知、告知、决 定、执行等责任 | 保障等行政部门 工作人员在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监 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 13 —
聊城市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行政确认)
序 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 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 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拟定 全市 医疗 保障 筹资 和待 遇政 策 |
缓缴医 疗保险 费、生 育保险 费审核 |
3700000736002 |
行政确认 |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 法》(2018 年 12 月修正)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 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 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部门规章】《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2011 年 6 月 人社部令第 13 号)第二十 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 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 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 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 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 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 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 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
市 |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暂缓 缴纳医疗保 险费、生育保 险费申请的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省级规定,接收暂缓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 费申请并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上报省级部门。 2.指导用人单位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 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无 |
1.【法律】《社会保险 法》(2018 年 12 月修正)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 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 (2018 年 3 月通过)规 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无 | 直接实施责任: 无 |
聊城市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序 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 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 注 | |
1 | 拟订全市 医疗保障 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 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 全医疗保 障基金安 全防控机 制,建立健 全医疗保 障信用评 价体系和 信息披露 制度。监督 管理纳入 医保支付 范围的医 疗服务行 为和医疗 费用,规范 医保经办 业务,依法 查处医疗 保障领域 违法违规 行为。 |
对纳 入医 疗保 障基 金支 付范 围的 医疗 服务 行为 和医 疗费 用及 医保 经办 业务 开展 监督 检查 |
3700000 636003 |
行政 检查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 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 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 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 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 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 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 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2.【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19 年 12 月通过)第八十七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 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 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 用、安全可控。 3.【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 理条例》(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 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 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 行为。 4.【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根据 2019 年 3 月 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 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 督管理制度。 |
市 | 按照属地监管原 则,负责对本市行 政区域内纳入医 疗保障基金支付 范围的医疗服务 行为和医疗费用 及医保经办业务 开展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组织开展市内交叉检查、专项检查、 违法线索核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开 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开展 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法律】 《社会 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 三条: 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 2.【法律】 《监察 法》 (2018 年 3 月 通过) 规定的追责 情形。 3.【行政法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监 督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 )第 四十七 条: 医疗保障等行 政部门工作人员在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 | |
县 | 按照属地监管原 则,负责对本县行 政区域内纳入医 疗保障基金支付 范围的医疗服务 行为和医疗费用 及医保经办业务 开展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专项检查、线索核查、“双随机、一 公开 ”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
聊城市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奖励)
序 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 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拟订全市医 疗保障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全 医疗保障基 金安全防控 机制,建立健 全医疗保障 信用评价体 系和信息披 露制度。监督 管理纳入医 保支付范围 的医疗服务 行为和医疗 费用,规范医 保经办业务, 依法查处医 疗保障领域 违法违规行 为。 |
对违法 违规使 用医疗 保障基 金举报 的奖励 |
3700000 836001 |
行政 奖励 |
1.【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 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 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 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 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 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 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 励。 2.【部门规章】《山东省医疗 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22 年 3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45 号)第二十九条:省、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违法 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实名举 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 予奖励。 |
市 |
负责对市级医 保部门查处的 违法违规使用 医保基金行为 相关举报人的 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奖励政策,明确奖励标 准、领取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奖励。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医保部门查处的违法违 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的监督、指导。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 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 形。 3.【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 四十七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 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 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
县 | 负责对县级医 保部门查处的 违法违规使用 医保基金行为 相关举报人的 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奖励政策,明确奖励标准、 领取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奖励。 |
聊城市医疗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 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 服务内容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 注 | |
1 |
负责市 本级医 疗保险 参保登 记、申 报核定 等征缴 工作; 指导全 市医疗 保险、 生育保 险等社 会保险 经办业 务和医 保基金 与医药 企业直 接结算 工作。 |
基本医 疗保险 参保和 变更登 记 |
3700002 036017 |
公共 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 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 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 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 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1999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259 号,根据 2019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710 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 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 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的基 本医疗保险参 保和变更登记 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 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 (2018 年 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的基 本医疗保险参 保和变更登记 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2 |
负责市 本级医 疗保险 参保登 记、申 报核定 等征缴 工作; 指导全市 医疗 保险、 生育保 险等社 会保险 经办业 务和医 保基金 与医药 企业直 接结算 工作。 |
职工医 疗保险 费、生 育保险 费的申 报核定 |
3700002 036020 |
公共 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 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 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 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 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 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 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 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 险费。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 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 和个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 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 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 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单位 的职工医疗保 险费、生育保 险费申报核定 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 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 (2018 年 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单位 的职工医疗保 险费、生育保 险费申报核定 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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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市 本级医 疗保 险、生 育保险 等社会 保险的 权益记 录、待 遇支 付、基 金管理 等经办 业务; 指导全 市医疗 保险、 生育保 险等社 会保险 经办业 务和医保基金 与医药 企业直 接结算 工作。 |
基本医 疗保险 关系转 移接续 |
3700002 036022 |
公共 服务 | 1.【部委文件】《国家医保局办公 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 保办发〔 2021〕43 号)第二条:本办 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 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 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 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 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 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 衔接的处理。第八条:参保人员转移 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 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 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信息表》 (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 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 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 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 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第九条:转入地经办机构 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 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 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 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 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 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的基 本医疗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服 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 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 年 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的基 本医疗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服 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 19 —
4 | 负责市 本级医 疗保 险、生 育保险 等社会 保险的 权益记 录、待 遇支 付、基 金管理 等经办 业务; 指导全 市医疗 保险、 生育保 险等社 会保险 经办业 务和医保基金 与医药 企业直 接结算 工作。 |
基本医 疗保险 参保信 息查询 和个人 账户一 次性支 取 |
3700002 036024 |
公共 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 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 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 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 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 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 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 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 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 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 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 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 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 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 会保险咨询的等相关服务。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1999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259 号,根据 2019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710 号修订)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 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 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 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 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 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 费记录。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参保 人员的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信 息查询和个人 账户一次性支 取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 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 年 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参保 人员的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信 息查询和个人 账户一次性支 取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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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市 本级医 疗保 险、生 育保险 等社会 保险的 权益记 录、待 遇支 付、基 金管理 等经办 业务; 指导全 市医疗 保险、 生育保 险等社 会保险 经办业务和医 保基金 与医药 企业直 接结算 工作。 |
基本医 疗保险 参保人 员享受 门诊慢 特病病 种待遇 认定 |
3700002 036025 |
公共 服务 |
1.【部委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 见》(医保发〔2021〕5 号)国家医疗 保障待遇清单(2020 年版)二、基本 政策框架(三)基本待遇支付政策 2. 门诊待遇支付政策 2.2:门诊慢特病: 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 保报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 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 胰岛素治疗、肺结核、 日间手术等, 可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对罹患慢性 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 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 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给予门诊救 助。门诊年度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救助 资金筹集情况研究确定。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参保 人员门诊慢特 病病种待遇认 定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 (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参保 人员门诊慢特 病病种待遇认 定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 21 —
6 | 负责市 本级医 疗保 险、生 育保险 等社会 保险的 权益记 录、待 遇支 付、基 金管理 等经办 业务; 指导全 市医疗 保险、 生育保 险等社 会保险 经办业 务和医保基金 与医药 企业直 接结算 工作。 |
基本医 疗保险 参保人 员异地 就医备 案 |
3700002 036027 |
公共 服务 |
1.【部委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 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 发〔2022〕22 号)第二条第(二)款: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 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 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 人员异地就医 备案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 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 年 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 人员异地就医 备案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 22 —
7 |
负责市 本级定 点医药 机构协 议管 理;指 导全市 医疗保 险、生 育保险 等社会 保险经 办业务 和医保 基金与 医药企 业直接 结算工 作。 |
医药机 构申请 定点协 议管理 |
3700002 036028 |
公共 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 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 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 服务。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医药 机构申请定点 协议管理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 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 年 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医药 机构申请定点 协议管理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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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市 本级医 疗保 险、生 育保险 等社会 保险的 权益记 录、待 遇支 付、基 金管理 等经办 业务; 指导全 市医疗 保险、 生育保 险等社 会保险 经办业 务和医保基金 与医药 企业直 接结算 工作。 |
生育保 险待遇 核准支 付 |
3700002 036032 |
公共 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 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 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 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2.【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2012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619 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 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 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 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 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 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 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 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 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 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女职工劳 动保护办法》(2019 年 1 月山东省人 民政府令第 322 号)第十二条:女职 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 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 假 6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女职 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 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符合 生育保险条件 的参保职工生 育保险待遇核 准支付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 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 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 年 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符合 生育保险条件 的参保职工生 育保险待遇核 准支付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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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市 本级医 疗保 险、生 育保险 等社会 保险的 权益记 录、待 遇支 付、基 金管理 等经办 业务; 指导全 市医疗 保险、 生育保险等社 会保险 经办业 务和医 保基金 与医药 企业直 接结算 工作。 |
基本医 疗保险 参保人 员医疗 费用手 工(零 星)报 销 |
3700002 036033 |
公共 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 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 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 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中支付。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 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 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 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统 筹地区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人 员医疗费用手 工(零星)报销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 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 (2018 年 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 人员医疗费用 手工(零星) 报销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 25 —附件
聊城市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 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 据 |
备 注 | |
1 | 拟订全市医 疗保障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 全医疗保障 基金安全防 控机制,建 立健全医疗 保障信用评 价体系和信 息披露制 度。监督管 理纳入医保 支付范围的 医疗服务行 为和医疗费 用,规范医 保经办业 务,依法查 处医疗保障 领域违法违 规行为。 |
对医疗 保险经 办机构 以及医 疗机 构、药 品经营 单位等 医疗保 险服务 机构以 欺诈、 伪造证 明材料 或者其 他手段 骗取医 疗保障 基金支 出的处 罚 |
3700000 236009 | 行 政 处 罚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 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 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 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 资格。 2.【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 年 12 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 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 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 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 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 | 市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市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 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 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 督。 | 1.【法律】《社会 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 九十三条: 国家 工作人员在社会 保险管理、监督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 分。 2.【法律】《监察 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 责情形。 3.【行政法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 务院令第 735 号) 第四十七条:医疗 保障等行政部门 工作人员在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监 |
— 3 —
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 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 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 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 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 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 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 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 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 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 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 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 照本条规定处理。 |
县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县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 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
2 | 拟订全市医 疗保障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 全医疗保障 基金安全防 控机制,建 立健全医疗 保障信用评 | 对以欺 诈、伪 造证明 材料或 者其他 手段骗 取医疗 保险、 生育保 险待遇的处罚 |
3700000 236010 | 行 政 处 罚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 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 2.【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 年 12 月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 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
市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市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 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 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 督。 | 1.【法律】《社会 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 九十三条: 国家 工作人员在社会 保险管理、监督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 分。 |
— 4 —
价体系和信 息披露制 度。监督管 理纳入医保 支付范围的 医疗服务行 为和医疗费 用,规范医 保经办业 务,依法查 处医疗保障 领域违法违 规行为。 | 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 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3 个月至 12 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 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 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个人以骗取医 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 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 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 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 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 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 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县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县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 2.【法律】《监察 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 责情形。 3.【行政法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 务院令第 735 号) 第四十七条:医疗 保障等行政部门 工作人员在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监 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 5 —
3 |
拟订全市医 疗保障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 全医疗保障 基金安全防 控机制,建 立健全医疗 保障信用评 价体系和信 息披露制 度。监督管 理纳入医保 支付范围的 医疗服务行 为和医疗费 用,规范医 保经办业 务,依法查 处医疗保障 领域违法违 规行为。 |
对隐 匿、转 移、侵 占、挪 用医疗 保障基 金或者 违规投 资运营 的处罚 |
3700000 236011 | 行 政 处 罚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市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市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 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 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法律】《社会 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 九十三条: 国家 工作人员在社会 保险管理、监督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 分。 2.【法律】《监察 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 责情形。 3.【行政法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 务院令第 735 号) 第四十七条:医疗 保障等行政部门 工作人员在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监 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
县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县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
— 6 —
4 |
拟订全市医 疗保障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 全医疗保障 基金安全防 控机制,建 立健全医疗 保障信用评 价体系和信 息披露制 度。监督管 理纳入医保 支付范围的 医疗服务行 为和医疗费 用,规范医 保经办业 务,依法查 处医疗保障 领域违法违 规行为。 |
对用人 单位不 办理医 疗保险 和生育 保险登 记的处 罚 |
3700000 236012 | 行 政 处 罚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市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 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 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法律】《社会 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 九十三条: 国家 工作人员在社会 保险管理、监督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 分。 2.【法律】《监察 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 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县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
— 7 —
5 |
拟订全市药 品、医用耗 材的集中采 购、配送以 及结算管理 政策并监督 实施,指导 集中采购平 台建设,依 法查处医疗 保障领域违 法违规行 为。 |
对参加 药品采 购投标 的投标 人违法 行为的 处罚 |
3700000 236017 | 行 政 处 罚 |
1.【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 年 12 月通过)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 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价, 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 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 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 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市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市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 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 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法律】《基本 医疗卫生与健康 促进法》(2019 年 12 月通过)第 九十八条:违反本 法规定,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滥 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 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 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县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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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医疗救 助,承办中 央和省财政 相关补助资 金的分配和 监管工作, 负责监督检 查各地医疗 救助政策和 救助资金的 落实,依法 查处医疗保 障领域违法 违规行为。 |
对采取 虚报、 隐瞒、 伪造等 手段, 骗取医 疗救助 基金的 处罚 |
3700000 236018 | 行 政 处 罚 |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根据 2019 年 3 月国务院令 第 709 号修订)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 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 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 者物资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 年 9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9 号,根据 2021 年 2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40 号修订)第八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或者服务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规定处理。 | 市 | 无 | 直接实施责任: 无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 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 督。 | 1.【法律】《监察法》 (2018 年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2.【行政法规】《社 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5 月国务院 令第649 号,根据 2019 年3 月国务院令 第709 号修订)第六 十六条:违反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一)对符合申 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 予受理的;(二)对 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 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 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 批准的;(四)泄露 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 个人信息,造成后果 的;(五)丢失、篡 改接受社会救助款 物、服务记录等数据 的;(六)不按照规 定发放社会救助资 金、物资或者提供相 关服务的;(七)在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 程中有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行为的。 | |
县 |
负责对 本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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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拟订全市医 疗保障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 全医疗保障 基金安全防 控机制,建 立健全医疗 保障信用评 价体系和信 息披露制 度。监督管 理纳入医保 支付范围的 医疗服务行 为和医疗费 用,规范医 保经办业 务,依法查 处医疗保障 领域违法违 规行为。 |
对定点 医药机 构分解 住院、 挂床住 院等医 保基金 使用一 般违法 行为的 处罚 |
3700000 236019 | 行 政 处 罚 |
1.【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 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 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6 个月 以上 1 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 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 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 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 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 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 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市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市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 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 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法律】《社会 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 九十三条: 国家 工作人员在社会 保险管理、监督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 分。 2.【法律】《监察 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 责情形。 3.【行政法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 务院令第 735 号) 第四十七条:医疗 保障等行政部门 工作人员在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监 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
县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县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
— 10 —
8 |
拟订全市医 疗保障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 全医疗保障 基金安全防 控机制,建 立健全医疗 保障信用评 价体系和信 息披露制 度。监督管 理纳入医保 支付范围的 医疗服务行 为和医疗费 用,规范医 保经办业 务,依法查 处医疗保障 领域违法违 规行为。 |
对定点 医药机 构违反 内部管 理规定 以及未 按规定 向医疗 保障部 门传送 数据、 信息或 者不配 合监督 检查等 行为的 处罚 |
3700000 236020 | 行 政 处 罚 |
1.【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 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 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 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 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 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 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 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 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 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 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 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市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市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 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 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 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法律】《社会 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 九十三条: 国家 工作人员在社会 保险管理、监督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 分。 2.【法律】《监察 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 责情形。 3.【行政法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 务院令第 735 号) 第四十七条:医疗 保障等行政部门 工作人员在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监 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
县 | 按照属 地监管 原则, 负责县 级行政 区域内 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 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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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 (行政强制)
序 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 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 据 |
备注 | |
1 |
拟订全市医疗保 障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医疗保 障基金安全防控 机制,建立健全医 疗保障信用评价 体系和信息披露 制度。监督管理纳 入医保支付范围 的医疗服务行为 和医疗费用,规范 医保经办业务,依 法查处医疗保障 领域违法违规行 为。 |
对可 能被 转移、 隐匿 或者 灭失 的医 疗保 障基 金相 关资 料进 行封 存 |
3700000 336004 | 行 政 强 制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 正)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 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 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 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 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 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 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 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 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 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 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条例》(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 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 |
市 |
按照属地监管原 则,负责本系统 跨区域、重大事 项检查相关的行 政强制及对隐 匿、转移、侵占、 挪用医疗保障基 金等违法行为检 查相关的行政强 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通知、告知、决 定、执行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 进行指导监督。 | 1.【法律】《社会 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 九十三条: 国家 工作人员在社会 保险管理、监督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 分。 2.【法律】《监察 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 责情形。 3.【行政法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 (2021 年 1 月国 务院令第 735 号) 第四十七条:医疗 |
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 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 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 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 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 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县 |
按照属地监管原 则,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对隐匿、 转移、侵占、挪 用医疗保障基金 等违法行为检查 相关的行政强 制。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通知、告知、决 定、执行等责任 | 保障等行政部门 工作人员在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监 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 13 —
聊城市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行政确认)
序 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 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 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拟定 全市 医疗 保障 筹资 和待 遇政 策 |
缓缴医 疗保险 费、生 育保险 费审核 |
3700000736002 |
行政确认 |
1.【行政法规】《社会保险 法》(2018 年 12 月修正)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 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 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部门规章】《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2011 年 6 月 人社部令第 13 号)第二十 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 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 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 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 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 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 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 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
市 |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暂缓 缴纳医疗保 险费、生育保 险费申请的 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省级规定,接收暂缓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 费申请并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上报省级部门。 2.指导用人单位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 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无 |
1.【法律】《社会保险 法》(2018 年 12 月修正)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 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 (2018 年 3 月通过)规 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无 | 直接实施责任: 无 |
聊城市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序 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 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 注 | |
1 | 拟订全市 医疗保障 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 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 全医疗保 障基金安 全防控机 制,建立健 全医疗保 障信用评 价体系和 信息披露 制度。监督 管理纳入 医保支付 范围的医 疗服务行 为和医疗 费用,规范 医保经办 业务,依法 查处医疗 保障领域 违法违规 行为。 |
对纳 入医 疗保 障基 金支 付范 围的 医疗 服务 行为 和医 疗费 用及 医保 经办 业务 开展 监督 检查 |
3700000 636003 |
行政 检查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 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 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 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 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 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 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 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2.【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19 年 12 月通过)第八十七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 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 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 用、安全可控。 3.【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 理条例》(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 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 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 行为。 4.【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649 号,根据 2019 年 3 月 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 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 督管理制度。 |
市 | 按照属地监管原 则,负责对本市行 政区域内纳入医 疗保障基金支付 范围的医疗服务 行为和医疗费用 及医保经办业务 开展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组织开展市内交叉检查、专项检查、 违法线索核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开 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开展 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法律】 《社会 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 三条: 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 2.【法律】 《监察 法》 (2018 年 3 月 通过) 规定的追责 情形。 3.【行政法规】《医 疗保障基金使用监 督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 )第 四十七 条: 医疗保障等行 政部门工作人员在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 | |
县 | 按照属地监管原 则,负责对本县行 政区域内纳入医 疗保障基金支付 范围的医疗服务 行为和医疗费用 及医保经办业务 开展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专项检查、线索核查、“双随机、一 公开 ”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
聊城市医疗保障系统权责清单(行政奖励)
序 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 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拟订全市医 疗保障基金 监督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 施,建立健全 医疗保障基 金安全防控 机制,建立健 全医疗保障 信用评价体 系和信息披 露制度。监督 管理纳入医 保支付范围 的医疗服务 行为和医疗 费用,规范医 保经办业务, 依法查处医 疗保障领域 违法违规行 为。 |
对违法 违规使 用医疗 保障基 金举报 的奖励 |
3700000 836001 |
行政 奖励 |
1.【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 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 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 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 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 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 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 励。 2.【部门规章】《山东省医疗 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22 年 3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45 号)第二十九条:省、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违法 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实名举 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 予奖励。 |
市 |
负责对市级医 保部门查处的 违法违规使用 医保基金行为 相关举报人的 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奖励政策,明确奖励标 准、领取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奖励。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医保部门查处的违法违 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的监督、指导。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 予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 形。 3.【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735 号)第 四十七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 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 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
县 | 负责对县级医 保部门查处的 违法违规使用 医保基金行为 相关举报人的 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落实奖励政策,明确奖励标准、 领取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奖励。 |
聊城市医疗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 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 服务内容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 注 | |
1 |
负责市 本级医 疗保险 参保登 记、申 报核定 等征缴 工作; 指导全 市医疗 保险、 生育保 险等社 会保险 经办业 务和医 保基金 与医药 企业直 接结算 工作。 |
基本医 疗保险 参保和 变更登 记 |
3700002 036017 |
公共 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 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 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 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 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1999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259 号,根据 2019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710 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 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 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的基 本医疗保险参 保和变更登记 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 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 (2018 年 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的基 本医疗保险参 保和变更登记 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2 |
负责市 本级医 疗保险 参保登 记、申 报核定 等征缴 工作; 指导全市 医疗 保险、 生育保 险等社 会保险 经办业 务和医 保基金 与医药 企业直 接结算 工作。 |
职工医 疗保险 费、生 育保险 费的申 报核定 |
3700002 036020 |
公共 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 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 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 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 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 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 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 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 险费。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 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 和个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 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 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 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单位 的职工医疗保 险费、生育保 险费申报核定 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 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 (2018 年 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单位 的职工医疗保 险费、生育保 险费申报核定 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 18 —
3 | 负责市 本级医 疗保 险、生 育保险 等社会 保险的 权益记 录、待 遇支 付、基 金管理 等经办 业务; 指导全 市医疗 保险、 生育保 险等社 会保险 经办业 务和医保基金 与医药 企业直 接结算 工作。 |
基本医 疗保险 关系转 移接续 |
3700002 036022 |
公共 服务 | 1.【部委文件】《国家医保局办公 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 保办发〔 2021〕43 号)第二条:本办 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 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 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 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 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 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 衔接的处理。第八条:参保人员转移 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 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 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信息表》 (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 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 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 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 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第九条:转入地经办机构 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 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 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 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 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 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的基 本医疗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服 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 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 年 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的基 本医疗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服 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 19 —
4 | 负责市 本级医 疗保 险、生 育保险 等社会 保险的 权益记 录、待 遇支 付、基 金管理 等经办 业务; 指导全 市医疗 保险、 生育保 险等社 会保险 经办业 务和医保基金 与医药 企业直 接结算 工作。 |
基本医 疗保险 参保信 息查询 和个人 账户一 次性支 取 |
3700002 036024 |
公共 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 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 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 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 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 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 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 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 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 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 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 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 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 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 会保险咨询的等相关服务。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1999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259 号,根据 2019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710 号修订)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 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 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 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 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 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 费记录。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参保 人员的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信 息查询和个人 账户一次性支 取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 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 年 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参保 人员的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信 息查询和个人 账户一次性支 取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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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市 本级医 疗保 险、生 育保险 等社会 保险的 权益记 录、待 遇支 付、基 金管理 等经办 业务; 指导全 市医疗 保险、 生育保 险等社 会保险 经办业务和医 保基金 与医药 企业直 接结算 工作。 |
基本医 疗保险 参保人 员享受 门诊慢 特病病 种待遇 认定 |
3700002 036025 |
公共 服务 |
1.【部委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 见》(医保发〔2021〕5 号)国家医疗 保障待遇清单(2020 年版)二、基本 政策框架(三)基本待遇支付政策 2. 门诊待遇支付政策 2.2:门诊慢特病: 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 保报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 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 胰岛素治疗、肺结核、 日间手术等, 可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对罹患慢性 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 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 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给予门诊救 助。门诊年度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救助 资金筹集情况研究确定。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参保 人员门诊慢特 病病种待遇认 定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 (2018 年 3 月通过)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参保 人员门诊慢特 病病种待遇认 定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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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市 本级医 疗保 险、生 育保险 等社会 保险的 权益记 录、待 遇支 付、基 金管理 等经办 业务; 指导全 市医疗 保险、 生育保 险等社 会保险 经办业 务和医保基金 与医药 企业直 接结算 工作。 |
基本医 疗保险 参保人 员异地 就医备 案 |
3700002 036027 |
公共 服务 |
1.【部委文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 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 发〔2022〕22 号)第二条第(二)款: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 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 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 人员异地就医 备案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 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 年 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 人员异地就医 备案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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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 本级定 点医药 机构协 议管 理;指 导全市 医疗保 险、生 育保险 等社会 保险经 办业务 和医保 基金与 医药企 业直接 结算工 作。 |
医药机 构申请 定点协 议管理 |
3700002 036028 |
公共 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 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 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 服务。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医药 机构申请定点 协议管理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 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 年 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医药 机构申请定点 协议管理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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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市 本级医 疗保 险、生 育保险 等社会 保险的 权益记 录、待 遇支 付、基 金管理 等经办 业务; 指导全 市医疗 保险、 生育保 险等社 会保险 经办业 务和医保基金 与医药 企业直 接结算 工作。 |
生育保 险待遇 核准支 付 |
3700002 036032 |
公共 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 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 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 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2.【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2012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619 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 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 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 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 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 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 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 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 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 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女职工劳 动保护办法》(2019 年 1 月山东省人 民政府令第 322 号)第十二条:女职 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 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 假 6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女职 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 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符合 生育保险条件 的参保职工生 育保险待遇核 准支付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 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 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2018 年 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符合 生育保险条件 的参保职工生 育保险待遇核 准支付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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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市 本级医 疗保 险、生 育保险 等社会 保险的 权益记 录、待 遇支 付、基 金管理 等经办 业务; 指导全 市医疗 保险、 生育保险等社 会保险 经办业 务和医 保基金 与医药 企业直 接结算 工作。 |
基本医 疗保险 参保人 员医疗 费用手 工(零 星)报 销 |
3700002 036033 |
公共 服务 |
1.【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 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 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 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中支付。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 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 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 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统 筹地区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人 员医疗费用手 工(零星)报销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 改进服务质量。 | 1.【法律】《社会保 险法》(2018 年 12 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 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给用人单位或者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九十三条:国家工作 人员在社会保险管 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处分。 2.【法律】《监察法》 (2018 年 3 月通过) 规定的追责情形。 | |
县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统筹地区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 人员医疗费用 手工(零星) 报销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 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 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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