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度假区社保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落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区内“双通道”药品范围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转为常规准入的药品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暂时实行“双通道”政策管理。逐步将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纳入“双通道”管理。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二、持续提升“双通道”管理水平
(一)合理规划“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原则,规范完善“双通道”药店准入程序,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布局,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双通道”药店覆盖率。配备谈判药品的品种数量须符合省局要求的市辖区“双通道”药店国谈药品配备品种不少于30种,县域不少于20种,线上线下要及时更新“双通道”药店信息及配备国谈药品情况,不断促进“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管理,为群众提供更好的医保服务。
(二)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医保经办机构要利用全省统一部署的国标版电子处方流转中心,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技术对接工作,推进医保移动支付落地应用,实现基于医保电子凭证或者身份证的电子处方流转和医保“一键式”结算,落实好各类药品线上支付的管理要求。
(三)压实医药机构工作责任。定点医疗机构要夯实药品配备主体责任,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常规配备谈判药品,依据“三定管理”不断健全院内谈判药品使用及处方外配流程。进一步完善临时采购流程,安排专人负责临时采购药品的衔接工作。“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患者需求做好备货工作,切实保障参保患者用药。同时做好各类资料归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三、加强“双通道”药品监管
各级医保部门要全面加强统筹区内“双通道”药品全流程监管,坚决防范和打击利用国谈药品“双通道”政策,采取串换药品等手段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同时健全国谈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常态化分析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基金安全,确保全市国谈药品保障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本通知自2023年3月6日起执行。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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