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聊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
采购联合体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开发区政工部、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做好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号文件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4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4〕2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聊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以下简称“采购联合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发挥集中批量采购市场规模优势,推动实现带量采购,逐步形成全市统一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市场、统一价格,切实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共赢,通过规范化和规模化的采购,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增加联合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对药品(耗材)采购过程和临床使用加强监管,禁止各种非法促销行为和不公平竞争。
(二)坚持质量优先和价格合理相统一的原则。按照保障临床诊疗和病患人群用药需求,坚持质量优先、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
(三)坚持循序渐进、规范采购的原则。根据临床需求,先行选择临床必需、价格波动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耗材),分批实施,循序渐进,先易后难,逐步扩大范围。严格规范采购行为,在省平台如实填报成交价格,由医疗机构直接采购。
(四)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通过合理评估药品(耗材)实际成本,研究参考各地实际供应价格,科学制定药品(耗材)限价,遏制虚高价格,切实降低医院采购支出和患者的临床用药费用,做到让利于民。
三、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责
(一)组织机构
1.成立聊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联合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
2.成立聊城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委员会(人员名单见附件2)。
(二)机构职责
1.联合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药品(耗材)联合采购工作的领导、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药品(耗材)联合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编制药品(耗材)联合采购目录和议价规则等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采购联合体委员会的组织领导。
2.采购联合体委员会主要负责药品(耗材)联合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全市药品(耗材)联合采购工作评审专家库的建立;药品(耗材)联合采购议价药品目录的遴选和编制;确定药品(耗材)联合采购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评审小组专家;对药品(耗材)联合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确保药品(耗材)联合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将评审专家库、议价目录、议价结果等资料报送市医保局备案;积极完成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采购主体和采购范围
(一)采购主体
采购联合体是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主体,自主开展价格谈判、结果确认、签订协议和建立联合体成员约束机制工作。采购联合体成员单位由聊城市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组成(常任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3),申请参加网上药品采购试点的民营医药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
(二)采购范围
联合议价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范围为山东省药品采购平台挂网品种。
1.药品包括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常用低价药品,以及临床必需的部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
2.医用耗材主要是临床用量大,价格差异大,群众密切关注的医用耗材。
具体品种范围以平台公布名单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管理。联合采购工作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邀请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对采购联合体工作实施监督。市医保局负责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工作的策划、搭桥、对接,并对集中挂网药品的采购、配送等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二)强化采购监测。联合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网上采购信息进行监测,对于议定成交药品(耗材),出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要及时报领导小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联合体将严格执行诚信记录、违规约谈和市场清退等制度,维护公平、有序、透明的医药购销秩序。
(三)做好宣传引导。集中挂网采购药品(耗材)涉及的常用低价药品、基础输液、急(抢)救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等,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各成员单位要向社会做好政策宣传,坚持正确导向,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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