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12条医保政策措施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促进群众基层就医
7月14日,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处长李伟光介绍,省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医保服务水平的12条政策措施,集中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从医保总额预算管理上匹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推动“健康守门人”制度建立。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医保定点签约服务,鼓励实行按人头付费,对服务质量高、医保基金使用规范的,可适度提高医保结算标准,同时,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质的诊疗服务。
二是从医保支付方式上激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诊疗服务,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DRG/DIP支付方式改革,鼓励各地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对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社区医院和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政策倾斜,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基层病组(种)范围,推行同城同病同价,同时配合推动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促进县域内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分布。
三是从医保报销待遇上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销比例,助力构建双向转诊机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乡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报销比例提高到7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进一步减轻基层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引导患者就近就医取药。同时,对医共体内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引导慢性病、常见病、康复期患者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助力构建分工合理、运转有序的医疗服务机制。
此前,山东推出一批新的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惠民政策
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人员如果有突发的异地就医需求,可以补办备案。异地长期居住补办备案的,备案起始日期可往前提5日,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门诊结算前或者住院5天之内补办备案,即可进行直接结算。临时外出就医补办备案的,备案起始日期不受限制,参保人员结算前完成补办备案的,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自费结算后补办备案的,可以按参保地规定进行手工报销。
二是因急诊抢救未办理备案可直接结算。参保人员跨省急诊抢救就医时,经常无法及时办理备案。对于这种特殊情况,新政策规定,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如实上传“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选择“急诊住院”,参保人员结算时视同已经备案,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标准进行直接结算,以减轻参保人员突发就医时的负担。
三是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人员可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外伤进行就医时,常常由于医疗机构无法认定是否存在第三方责任,而让参保人员先行自负医疗费用,待外伤责任认定完毕后,再办理手工报销,造成参保人员“垫付跑腿”。对于这种特殊情况,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在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后,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如实上传参保人员外伤就医情况,办理直接结算。
四是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回参保地就医的,按规定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进一步满足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参保地和备案地往返时的就医结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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