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和居民医保政策调整告知书
时间:2022-04-26 18: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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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职工新参保。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首次参保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中断缴费。单位因故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医保待遇;补齐欠费后的次月起,恢复医保待遇,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能纳入医保报销。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有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请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及时缴纳医保费。
医保转移接续。职工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3个月内完成关系接续,自缴费当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按规定支付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超过3个月完成关系接续,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报销。
集中缴费期。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统一为每年的9至12月份,不再延长征缴期。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有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没有待遇享受等待期。
新生儿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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