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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对《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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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09:49:51
市医保局

对《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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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降低医保缴费费率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继续执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自2020年3月至12月降低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同时执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15号)。

二、进一步降低单位缴费费率后,具体费率是多少?

(一)2020年2月,企业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5%,为5.5%,总费率为8.5%(含单位5.5%、个人2%、生育保险1%);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为8.5%,不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为7.5%;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不变,总费率为9.3%(含单位7%、个人2%、生育保险0.3%)。

(二) 2020年3月至6月,企业单位缴费费率降低2.5%,为4.5%,总费率为7.5%(含单位4.5%、个人2%、生育保险1%);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率为7.5%,不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率为6.5%;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为6%,总费率为8.3%(含单位6%、个人2%、生育保险0.3%)。

(三)2020年7月至12月,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均降低1%。企业总费率为9%(含单位6%、个人2%、生育保险1%);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率为9%,不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率为8%;机关事业单位总费率为8.3%(含单位6%、个人2%、生育保险0.3%)。

三、降低费率执行过程中需要主意的问题有哪些?

要严格界定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预交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低费率政策范围。对已征收的降低费率部分费用,尊重参保单位意愿,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统筹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由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支付。

四、降费后是否影响参保人待遇?

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正常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基金中划入。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负担。

五、工作要求是什么?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和2020年基金预算,确保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按时落实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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