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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制度(2023年)
11371500MB2871248Y/2023-4413010
2023-06-28
市医保局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制度(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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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编制和适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统一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公开形式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三条 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开。

第四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应注意区分与政策咨询和信访工作的区别。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市医保局领导信息、市医保局主要职责(包括科室职责及所属2个事业单位职责)、局公文及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人事任免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本局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予以公开:1、市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2、其他合法渠道。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本局公开政府信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属于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已经公开并给予指引,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按规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二)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按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部分禁止或者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者明确申请内容。(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局未掌握该信息,但向申请人表明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后果的,应当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掌握的有关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内容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经核实确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依法更正并告知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每年定期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每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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