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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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开发区高新区医保经办机构、度假区政工部,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特药定点药店: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和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政策延续性,综合考虑市场供应现状及药品特点,经专家论证,对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昂贵的药品(特殊药品)在我市继续实行双渠道供药方式(详见附件1)。纳入双渠道的药品实行“三定”管理。
(一)使用申请及审批
参保患者使用特殊药品时,应事先向具备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完成用药评估,填写《聊城市特殊药品使用申请备案表》(详见附件2),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盖章,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留存相应材料,并做好登记,以备核查。
(二)购药及支付
对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特药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备药的,患者可凭责任医师处方、病历和审批备案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批章),同时持社保卡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取药,住院期间外购药品开药量仅限当次住院使用量,外配处方的费用合并到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持购药发票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特药费用纳入责任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总额控制管理,年终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特药使用情况,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门诊慢性病使用时,患者凭责任医师处方、病历和审批备案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批章),到门诊慢性病供药机构购药。报销按相关流程处理。
二、本次谈判药品目录中利那洛肽等药品(详见附件3),按照普通乙类药品管理。医保限定范围,自付比例等仍按照谈判药相关规定执行,职工首先自负20%,居民首先自负30%。
三、对本次常规目录中纳入谈判的药品,医保支付按原规定执行(详见附件4)。
四、我省原大病特药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仍实行“三定”管理,双渠道供药。患者发生的药品费用,按原规定给予报销。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特殊药品,优化用药结构,不得以医保费用总控、“药占比”和药品品种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采购配备。
定点特药零售药店提供特药保障服务,依据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病历和审批备案表为患者配药,并将处方及审批备案表留存,做好登记,以备核查。所售药品执行规定的支付标准。
六、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开发区高新区经办机构、度假区政工部要做好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同时做好医保支付的审核监督,维护基金安全。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特殊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聊医保价[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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