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关于公布聊城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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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开发区政工部,各公立医疗机构:
《聊城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2013年版)和原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聊价费字〔2016〕47号)等文件,经延期后,将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同时,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增加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附件1执行。
附件1所列手术项目,医疗机构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浮10%,下浮不限;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收20%。其他项目只可下浮。
二、本通知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可收费一次性耗材的医保支付范围适用于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相应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最高价格作为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限额。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文件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内涵、可收费的一次性耗材目录收费,不得将项目打包或自立项目收费。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方便患者比对和社会监督。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医疗保障部门。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聊医保发〔2019〕75号)和《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聊医保发〔2019〕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聊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聊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
3.聊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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