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谈判药品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11371500MB2871248Y/2020-4412640
聊医保发〔2020〕51号
2020-09-29 17:12:25
市医保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谈判药品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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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开发区政工部,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做好谈判药品纳入医保范围的有关要求,根据《关于执行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聊医保发〔2019〕84号)、《关于做好2019年谈判药品落地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聊医保发〔2020〕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特殊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聊医保价〔2020〕4 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治疗骨髓纤维化的芦可替尼,治疗肺动脉高压的波生坦、马昔腾坦、利奥西呱、司来帕格,治疗C型尼曼匹克病的麦格司他,参保职工和居民门诊使用时,符合医保适应症范围的,参照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管理(仅限报销使用该药品的费用),门诊年度支付限额与住院累计计算。对超药品适应症及限制支付范围用药或使用药品进入赠药期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对以上谈判药品,采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特药零售药店双渠道供药方式,实行“定责任医师、定医疗机构、定零售药店”管理。药品的使用申请、审核、取药、报销等仍按聊医保发〔2019〕84号、聊医保发〔2020〕1号、聊医保价〔2020〕4 号文件等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做好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测,做好医保支付的审核监督。责任医师应严格把握药品用法用量、适应症和限定支付范围,按规定开具处方,对超限定支付范围用药的,应提前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并签订超范围用药自费知情同意书。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科室负责谈判药品的审核备案,加强对责任医师开具的谈判药品的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也要加强对患者使用谈判药品资格的审核,严格按照责任医师处方和药品适应症配药。对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基金不合理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责任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共同承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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