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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关于贯彻落实鲁医保发〔2022〕21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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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0 12:21:31
市医保局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关于贯彻落实鲁医保发〔2022〕21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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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聊城市医保局公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鲁医保发〔2022〕21号文件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使社会公众更加清楚、明确了解和掌握文件的内容,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对郑娟根据我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我市关于政策性文件公开解读的有关规定,针对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群众关注关切进行解读。

  一、出台此医保缓缴政策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依据《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对中小微企业缓缴3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

  二、该项政策由哪几个部门联合制定实施?

  共4个部门落实实施,即市医疗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四部门共同研究起草落实文件,经部门会签后印发。

  三、该项政策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一是明确了缓缴费款所属期,并规定了中断缴费企业的享受缓缴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规定,对于已完成属期7月份医保费缴纳的中小微企业,缓缴8月至10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但对于目前正处于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需要补齐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

  二是明确了缓缴缴费的补齐时限要求。对缓缴的费款所属期不同的情形,分别明确了缓缴费用的补齐时间要求,并明确了未及时补齐缓缴费用的滞纳金计算时间。比如,缓缴7月至9月费款的,需要在10月底前补齐,如果10月底之前未按规定补齐,则从10月1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7月至9月期间不计算滞纳金。

  三是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缓缴期间,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继续按照既往规定报销。同时,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个人账户(含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正常计入。

  四是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在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由市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缓缴企业名单,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增加缓缴标志。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可选择是否享受缓缴;不在名单范围内中小微企业,也可承诺方式申请缓缴。对于8月底前新开办且参保登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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