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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聊城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文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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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20:11:27
市医保局

对《聊城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文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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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该政策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聊城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该《办法》一共涉及多少条款?

  《办法》共涉及7章31条,包括总则、奖励范围、奖励认定、奖励标准、奖励程序、举报方式、责任及其他等方面。

  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具体是指什么?

  即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等专项基金。

  四、对哪些行为进行举报能够获得奖励?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经查证属实,适用本办法的,予以奖励。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近亲属的,不适用本办法。

  五、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给予奖励?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二)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

  (三)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举报人及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且未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无法确认其身份的;

  (二)不能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钓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的;

  (三)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的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的;

  (六)违法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医疗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报告其违法行为的;

  (七)从国家机关、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处获取违法行为信息举报的;

  (八)所举报的事项,举报本人为违规、违法责任人的;

  (九)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六、接受奖励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线索,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线索,应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线索,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特别重大案件,经集体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医疗保障部门在举报线索查结后15日内,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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